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创建示范活动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委为基层减负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字〔202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创建示范活动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拟由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主办开展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创建示范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或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在申报范围。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申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二、申请提出
(一)省级创建示范活动项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予以认定的创建示范活动,为省级项目。已经中央批准的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全国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目录实施,如有新设立、撤销,或调整、变更项目要素(包括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认定名称等),应按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项目由承办(牵头)单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部门的请示转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二)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项目。以省级工作部门、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予以认定的创建示范活动,为省级以下项目。如有新设立、撤销,或调整、变更拟保留项目要素(包括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认定名称等),应按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工作部门主办的创建示范活动,由主办(牵头)单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主办的创建示范活动,经市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统一由市级党委、政府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请示转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设立省级或省级以下项目。须按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请示。包括拟新设立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情况(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范围、创建数量、评估周期、活动时限、评估验收方式、认定形式和认定名称)和设立理由依据。其中,活动名称须与认定名称一致,由“区域+创建内容+示范类表述+认定对象”构成,如“河南省××工作示范县(区)”、“××市××示范单位”等。
2.相关文件。一是设立依据,明确要求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规定。二是考评指标体系,设置明确合理的示范达标判定标准,对创建对象进行系统性评估、验收和认定。三是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设立依据”,是指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同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文件;“考评指标体系”“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省级项目须是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文件,省级工作部门项目须是省级工作部门或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印发的文件,市县级党委和政府项目须是同级党委或政府印发的文件。
3.表格。包括《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设立申请表》(附件1)、《创建示范活动方案设置情况简表》(附件2)、《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汇总表》(附件5)。
(二)申请调整、变更省级或省级以下项目。须提交请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要素调整、变更申请表》(附件3)、《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汇总表》(附件5)及相关文件。
(三)申请撤销省级或省级以下项目。须提交请示、拟撤销的创建示范活动总结报告、《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撤销申请表》(附件4)、《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汇总表》(附件5)。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管理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与为基层减负精神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合理提出项目设立、撤销或调整、变更申请,确保创建示范活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对推动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实施、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开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宣传推广意义。
(二)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活动内涵,整合优化本地区、本单位创建示范活动,注意加强效果评估,从严控制申报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数量。要加强监督管理,主动开展自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市县级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作为主办单位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叫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但未经批准的,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三)按时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完整规范填报申请材料,并务于2023年1月15日前报送到位,电子版、PDF版同时发送电子邮箱(相关表格可登录“业务专栏-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下载https://hrss.henan.gov.cn/)。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无申报项目。
联 系 人: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吴海兰 0371-69690217
苏 航 0371-69690217,13598069095
王佑民 0371-69690226,17803999717
电子邮箱:hnrmjl@163.com
为加强工作交流,健全联络机制,请省直单位根据情况确定1名负责同志为联络员(行政级别不限),并扫码注明“单位+姓名”加入微信工作群。
附件:1.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设立申请表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