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
2023年1月9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成效进行评估。按照要求,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开展我省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成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予以认定的省级创建示范活动,共5项。
(一)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园区、项目),承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河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承办单位省商务厅;
(三)河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承办单位省文明委;
(四)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县),承办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河南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承办单位省司法厅。
二、评估要点
(一)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成效情况;
(二)是否按照中央批准事项(名称、主办单位、周期、创建对象范围和数量等)开展工作;
(三)是否符合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求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建方案和测评指标是否科学规范,是否存在创建示范工作给基层造成负担的情况,是否存在逐级配套开展的情况;
(四)主办单位如何落实创建示范主体责任,有哪些政策支持、培育引导措施,是否深入参与创建工作;
(五)在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哪些成效,采取了哪些宣传推广措施,认定命名的创建对象能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已经不符合要求的创建对象是否动态调整,有哪些监督检查和惩戒问责措施;
(六)活动开展存在哪些不足,是否有持续开展的必要性;
(七)下一步改进措施。
三、评估方式
(一)单位自评。3月初至3月25日,由承办单位认真梳理总结党的十九大以来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对照评估要点和指标开展自评,如实填写《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成效自评工作情况表》(附件1)、《省级创建示范活动评估指标自查表》(附件2),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模板见附件3)。
(二)考察评估。3月26日至4月15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抽取部分单位实地考察,对每个项目逐一评价,出具评估意见。
(三)综合评定。4月下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估意见,提出评估结果认定建议,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将评估情况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结果运用
本次评估情况纳入单位创建示范活动管理记录,作为项目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对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成效开展评估,是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加强创建示范活动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项对照标准,全面梳理、客观评价,高质量完成评估工作。
(二)各单位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是否符合中央规定和为基层减负精神、是否有利于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评判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自我评估。在接受实地核验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及时如实提供材料,按要求做好协调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自我评估工作,于2023月3月25日前将自评工作报告、《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成效自评工作情况表》、《省级创建示范活动评估指标自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D424A室),同时电子稿发送至电子邮箱hnrmjl@163.com。
请各单位指定1名处级同志作为此次评估工作联络员,于2023年3月8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回执表(附件4)发至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
联 系 人:吴海兰、苏 航 69690217
附件:1.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成效自评工作情况表
4. 联络员信息回执表
2023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