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全厅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省委办公厅《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党组、党组成员和其他厅领导,厅属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厅党组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具体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督查、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检查。包括年中督导和年度考核。厅领导带队,组织专门检查,也可结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进行。
1、听取汇报。结合主体责任双报告情况,听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工作报告和述责述廉报告。
2、组织访谈。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单位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意见。
3、民主测评。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民主测评。
4、反馈意见。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反馈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5、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上报整改情况,由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跟踪督查。
(二)日常督查。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管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抽查核实、执纪查案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三)专项巡察。通过跟踪评价、跟踪督办、巡察回访等方式,了解掌握廉政防控机制建设情况,了解是否存在制度漏洞、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四风”问题、违反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等问题。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党员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 厅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及厅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未定期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拖延办理,导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不力,未按规定开展党性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未按时完成分工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落实不力的;
(四)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不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五)治理作风问题不及时,作风建设工作制度落实不力,导致“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未如实在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责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
(七)主要负责人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责任,对处室、单位职工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提醒教育,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阻挠办案的;
(十)刁难、阻挠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或打击报复纪检监察干部的;
(十一)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的;
(十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厅纪检监察部门及负责同志或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督促单位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严重腐败问题的;
(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情况、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执行情况、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力,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意见等监督查处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力,在查办案件中违反办案纪律,或者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党内监督不力,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的;
(六)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缺少有效监督检查的;
(七)未落实“一案双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未追究责任的;
(八)未认真落实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工作任务的;
(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干扰、阻挠、对抗责任追究调查处理,或者对调查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责任,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或退休而免于追究。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超出厅党组管辖范围的,报请上级党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集体和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根据责任追究方式,组织协调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厅党组、基层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厅党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或者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