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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
来源: 省留学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  时间: 2008-12-12 16:07:1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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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获得苏联及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与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   
    2.上述人员回国后的初期工资按国内获得博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期工资发给,其他方面的生活待遇也与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
     
    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负责人就已辞职的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安排、工龄计算及待遇等问题答记者问   
    问:最近一些已辞职的自费留学人员来信询问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工龄计算和待遇等问题,你们能否就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答:国家对各类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鼓励和欢迎留学人员学成归来报效祖国,我们愿意借此机会将有关政策向留学人员做个介绍。   
    问:已辞职的自费留学人员,回国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怎样计算?   
    答:国务院1986年在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已辞职的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的工龄计算也按此规定执行。   
    问:已辞职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或博士期间是否也 可以计算工龄?   
    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也计算工龄。   
    问:已辞职以及原无公职的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如何安排?   
    答:按照国家规定,已辞职自费留学毕业生的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 毕业生,要求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于毕业前半年与我驻外使、领 馆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国家教委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和人 事部流动调配司负责安排,按同类公派留学人员分配办法及工资 待遇规定办理。   
    问:有人传已辞职的留学人员回国重新工作后,一律享受合同工待遇?   
    答:国家对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管理 有不同的规定,已辞职的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主 要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来决定的。比如到国家机关工作就享受国 家机关同类人员的待遇,到企业工作就享受企业同类人员的待 遇,不存在“一律享受合同工待遇”的问题。